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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导引

<(株)HL Klemove>("http://www.hlklemove.com/" 以下简称“HL Klemove 网页”)为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 并圆满解决用户的不便, 制定了如下处理方针:
HL Klemove网页在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 会在网页公告栏(或个别通知)予以公告。本方针自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HL Klemove网页为以下目的使用个人信息。HL Klemove网页不以除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个人信息, 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规定, 将事先征求用当事人的同意。

  • (一)投诉业务处理
    • - 以确认投诉人的身份和投诉内容、实况调查时联系•通知投诉人、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为目的, 使用个人信息。

第二条(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

  • (一) HL Klemove网页依照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 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 在此期间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 (二)各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 - 投诉业务处理:30天(经用户事先同意)

第三条(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相关事项)

  • (一) HL Klemove网页从原则上, 仅在第一条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不会超出此范围使用, 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如下情况下, HL Klemove网页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 - 用户事先同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并公开给第三方的;
    • - 应法令要求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
    • - HL Klemove网页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履行合同内容所需的个人信息, 但因经济•技术上的缘由明显很难获得同意的;
    • - 将用户个人信息加工成无法特定为某单个个体的状态后使用的;

第四条(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 (一) HL Klemove网页为圆满进行个人信息业务处理, 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HL Klemove 网页的维护>>
    - 受委托方(受托者):biznetpia
    - 委托的业务内容:系统管理等
    - 委托期限:截至委托合同终止
  • (二) HL Klemove网页签署委托合同时, 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规定, 在合同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指出了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以外禁止使用个人信息、技术•管理层面的保护措施、限制转委托、管理•监督受托人、有关损失赔偿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HL Klemove网页将监督受托人是否在安全地使用个人信息。
  • (三)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 HL Klemove网页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告。

第五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的主体, 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 (一)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HL Klemove网页行使以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 ①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② 个人信息有误时要求更正
    • ③ 要求删除
    • ④ 要求停止使用
  • (二)依照“(一)”项向 HL Klemove网页行使权利时,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定第八号附件格式, 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给HL Klemove网页, HL Klemove网页将立即采取措施。
  • (三)信息主体因其个人信息有误要求更正或删除时, 直到结束相关信息的更正或删除, HL Klemove网页不会使用该信息, 或提供给第三方。
  • (四)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也可行使“(一)”项规定的权利。
  • 此时, 代理人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定第11号附件格式的委托书。

第六条(所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 (一) HL Klemove网页使用如下个人信息内容:
    <<投诉业务处理>>
    - 必要内容:姓名、E-mail、联系方式、投诉内容;
  • (二)您在网络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生成的下列个人信息内容将被收集。

    - IP地址、网络饼干、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等;

第七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HL Klemove网页原则上, 达到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后会立即销毁相关信息。具体的销毁步骤、期限和方法如下:

  • (一)销毁步骤

    - 用户输入的信息达成目的后, 会转移至其他数据库(纸张信息转移至其他文件), 并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规, 保存一定期限或立即销毁。此时, 转移至其他数据库的个人信息, 除因法律原因外, 不会以其他目的使用。

  • (二)销毁期限

    - 用户的个人信息如超过了个人信息保存期限, 须从保存期限结束日五天内予以销毁。如因已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或相关服务废除、项目结束等原因, 相关个人信息变成非必要信息时, 须从认定无需使用个人信息之日起五天内予以销毁。

  • (三)销毁方法

    - 销毁电子格式的信息时, 须使用无法再恢复相关电子文件的技术予以销毁。打印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 须采用纸张粉碎机粉碎或销毁的方法。

第八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HL Klemove网页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条、第29条及实施令第30条, 为确保信息安全, 采取如下技术•管理及物理上的举措:

  • (一)定期进行自我监督

    -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性, 定期(每季度一次)进行自我监督。

  • (二)处理个人信息职员的最小化及培训

    - 个人信息管理对策为指定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的职员, 以负责人为中心将人员降到最低, 实现人员的最小化。

  • (三)树立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树立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四)防止黑客攻击的技术策略

    - HL Klemove网页为防止因黑客或电脑病毒等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损坏, 安装了杀毒软件, 并定期进行升级•检查。而且, HL Klemove网页将系统安装在了禁止外部人员进入的限制区域, 并实施技术监督和物理上的隔离。

  • (五)个人信息加密

    - 用户个人信息的密码经加密处理后保存并管理, 因此, 只有当事人本人知道。对重要的数据, 将文件及发送数据加密, 或者使用文件锁定等额外的安全防护功能。

  • (六)访问记录的保存及防止篡改

    - 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至少保管六个月以上, 并为防止篡改、盗窃、丢失访问记录, 使用安全防护功能。

  • (七)限制对个人信息的接触

    - 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库的权限赋予、变更和解除等必要措施, 限制对个人信息的接触, 并采用切断入侵系统防止外部人员擅自阅览个人信息。

  • (八)为保护文件使用加密装置

    - 将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辅助保存媒介等保存在加锁的安全场所。

  • (九)限制非允许人的出入

    - HL Klemove网页额外准备了保存个人信息的物理场所, 并树立了控制出入的相关步骤。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拟定)

  • (一) HL Klemove网页正在统筹负责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业务。为受理有关个人信息处理及相关信息主体的投诉内容, 并予以救济措施, 如下指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HL Klemove网页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hong, SungWan
    - 职责:组长
    - 联系方式:031-5179-8051, sungwan.hong@hlcompany.com
    ※ 拨打上述联系方式, 将连线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HL Klemove网页个人信息负责部门
    - 组织名称: Business Strategy
    - 管理人:朴喜羅责任经理
    - 联系方式: 031-5179-8049, heera.park@hlcompany.com
  • (二)信息主体就使用HL Klemove网页服务(或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 均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进行咨询。HL Klemove网页将迅速回复您的问题, 并予以处理。

第十条(个人信息侵犯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如就个人信息侵犯获得救济, 可以咨询以下机构, 寻求帮助:

▶ 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负责业务:举报个人信息侵犯事实, 申请咨询
- 主页:privacy.kisa.or.kr
- 联系方式 : (无需加国家代码) 118
- 地址:(58324)全南罗州市振兴街9(Bitgaram洞301-2)三楼 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负责业务: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处理)
- 主页 : www.kopico.go.kr
- 联系方式 : (无需加国家代码) 1833-6972
- 地址: (03171)首尔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办公楼四楼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察团: 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 (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实施日开始生效, 依照法律及方针修订、添加、删除、纠正内容时, 从修订内容实施七天前通过公告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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