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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在于规定(株) HL Klemove(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在线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及步骤, 以及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二条(条款效力)

本条款以公布在公司主页为准, 开始生效。公司有权修改本条款的内容, 变更的条款内容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法予以公布后, 开始生效。

第三条(条款以外准则)

未在本条款明确指出的事项, 服从《有关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用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 1、用户:依照本条款规定, 接受服务的一方。
  • 2、电子邮件(E-MAIL):通过网络传递的邮件。

第五条(服务变更)

必要时, 公司有权追加或者修改服务内容。

第六条(服务中断)

  • 1、发生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 公司有权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 2、依照第一条规定, 发生服务中断时, 公司将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

第七条(用户通知)

  • 1、公司通知用户时, 会使用用户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 2、公司通知不特定多数用户时, 可以通过在公司主页告示栏里公告一周以上的形式代替个别通知。

第八条(个人信息收集)

  • 1、公司为提供服务收集用户信息时, 只收集公司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公司所收集的用户信息如下:
    • 1) 姓名
    • 2) 电子邮件
    • 3) 车辆识别码(非必选收集选项)
  • 2、公司收集可识别用户本人的个人信息时, 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告知用户并征求用户的同意。
  • 3、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 除相关法律有例外规定外, 不得在未征求用户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收集目的以外的用途, 或提供给第三方。
  • 4、用户随时可以阅览向公司提供的自己的个人信息, 并纠正错误内容。
  • 5、公司或从公司获取个人信息的第三方, 达到信息收集目的或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的后, 要立即销毁相关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公司义务)

  • 1、公司须按照本条款规定的内容, 竭力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 2、公司须维护服务相关的设备保持正常运作, 如发生故障时, 竭力做到立即修理/修复。
  • 3、用户表明不愿接收广告信息时, 公司不得向用户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 4、为保证用户可以安全使用服务, 公司须建立可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防护系统。

第十条(用户义务)

  • 1、用户须遵守相关法律、本条款规定内容、使用指南及注意事项等公司通知用户的内容, 且不得做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 2、用户不经公司的事先同意, 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实施任何盈利行为。
  • 3、用户使用服务时获取的信息,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 不得复印、复制、变更、翻译,或通过出版/媒体广播等其他方法使用, 或让第三方使用。
  • 4、向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 用户需立即要求公司修改相关内容, 使信息符合事实。因用户未及时提出更新修改内容所造成的结果, 一切法律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
  • 5、用户在使用服务时, 不得实施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因发生下列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一切法律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
    • 1) 获取其他会员E-MAIL地址后, 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 2) 以犯罪为目的的行为, 或者其他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 3) 破坏良风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
    • 4) 侵犯公司及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
    • 5) 损坏或侮辱公司及他人名誉的行为;
    • 6) 黑客攻击, 或者传播电脑病毒的行为;
    • 7) 不顾他人的意愿, 不断发送广告性信息等内容的行为;
    • 8) 影响服务稳定运作, 或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所有行为;
    • 9) 擅自修改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的行为;
    • 10) 其他违背相关法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注册物删除)

  • 1、公司要珍惜用户注册(发表)的注册物(发表物), 并竭力保护该注册物(发表物)不被变更、破损、或删除。
  • 2、但是如果公司判断用户在服务范围内注册的注册物违反第十条规定内容, 或者属以下列各项之一的, 无需事先通知注册人, 公司有权删除相关注册物。
    • 1) 诽谤或者以诬陷的方式损害其他会员或第三方名誉的内容;
    • 2) 破坏公共秩序或者良风美俗的内容;
    • 3) 被认定与犯罪有关的的内容;
    • 4) 侵犯公司或者第三方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 5) 影响服务稳定运作, 或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内容;
    • 6) 无根无据诽谤公司, 传播流言蜚语的内容;
    • 7) 发表的内容属于垃圾信息时(如:幸运信、八亿邮件、特定网站广告等);
    • 8) 未经他人同意, 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内容;
    • 9) 被认定违反了其它相关法令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注册物的权利/义务)

包括对注册物的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及与该注册物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都属于注册该注册物的用户所有。

第十三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 1、公司拟定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财产权归公司所有。
  • 2、用户使用服务时获取的信息,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 不得复制、发送、出版、发行, 或通过媒体广播等其他方法使用, 或让第三方使用。

第十四条(链接网站)

  • 1、公司可提供其他公司网站的超级链接。
  • 2、此时, 公司对超级链接的其他公司的网站(以下简称“链接网站”)没有任何的控制权, 因此, 对用户从链接网站获得的服务或资料的有效性等公司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 用户与链接网站之间发生的交易等一系列问题, 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等)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用户不得转让、赠与, 或以担保为目的提供本条款规定的服务使用权限, 以及其他使用合同上的地位。

第十六条(损失赔偿责任)

  • 1、就公司依照本条款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因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损失的, 公司有责任对此予以赔偿。
  • 2、因用户违反第十条及其他本条款的内容,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用户有责任向公司予以赔偿。
  • 3、因用户违反第十条及其他本条款规定, 公司须承担其他用户或者第三方索赔, 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违反本条款内容的用户须承担公司蒙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免责/赔偿)

  • 1、公司就用户在服务范围内发表的资料、信息或事实等(以下简称“资料”)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等, 对其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因此, 用户须在自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 使用相关资料的服务。用户因使用服务发表或发送的资料发生损失, 或因资料等的取舍、选择, 或者其他使用的服务造成任何损失时, 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用户本人承担。
  • 2、用户违反第十条规定, 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 与其他用户或者第三方利用服务进行物品交换等盈利行为时, 公司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且对用户通过使用服务所期待的任何财产利益, 公司也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纠纷解决及准据法)

  • 1、为圆满解决因服务造成的纠纷, 公司与用户双方都应做出必要的所有努力。
  • 2、不顾第一项规定内容, 如发生法庭诉讼时, 该诉讼将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第十九条(条款实施时间)

本条款自2022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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